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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中外籍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12、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兴办非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凡投资于我省县域的内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经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免征房产税。

  18、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企业所得税。

  19、县域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支持企业进行改组改制。企业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兼并资产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其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由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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