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发[2006]58号 2006年3月23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省委发[2005]33号),扶持我省县域经济和企业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县域经济发展
1、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企业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对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于在征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0、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