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应结合干部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针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出的财政、财务收支中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察、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制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方案的参考依据。
(三)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职责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每年要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汇报。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移送案件查处和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相关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利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领导干部任期审计结果利用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