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办发〔2006〕1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12日
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分为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者在办理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