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
(四)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第十五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雇佣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核准后方可利用。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随意堆放、倾卸建筑垃圾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
(二)未对施工出入口进行硬化铺装的;
(三)未将施工工地驶出车辆轮胎清洗干净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将运输车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100元罚款。
(二)自行运输装修垃圾未采用袋装运输的,责令改正,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