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推开。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2008年完成改建“农家店”800个左右。
七、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哈尔滨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市商务局负责整体工作运行、协调、沟通、汇总及组织验收工作;市财政局参与工程验收及负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农家店营业执照登记、办理工作;市国税局负责新办农家店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市地税局负责原有农家店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市公安局和市农委负责办理“绿色通道”证件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家店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发放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盐类专卖经营许可办理工作;市文化局负责音像制品经营许可的办理工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书刊零售经营许可的办理工作;市供销社负责农村流通网络开发工作;市邮政局负责有关邮政业务指导工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经营许可办理工作;市酒类专卖局负责酒类专卖经营许可办理工作。各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所属各职能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积极支持,各负其责,扎实工作,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稳步推进。
(三)资金扶持。今年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的补贴资金。资金使用总的原则是与国家的扶持政策相结合,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试点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匹配一定资金,对农家店给予相应支持。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拨出一定行政经费,专款专项用于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四)政策支持。 “农家店”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减免税费待遇。即对哈尔滨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和区、县(市)的配送中心、龙头企业及乡村两级“农家店”,注册登记费按规定的50%征收;管理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征收。对属于公司和其它商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性质的不收管理费用;对新办的哈尔滨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和区、县(市)的配送中心、龙头企业及乡村两级农家店,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对列为试点的新建的“农家店”验收合格后,对试点企业采用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办理证照或变更证照时,只收取变更证照工本费;医药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现场勘察费、计量器具检定费等适当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