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功能完善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平台的语音信箱、移动用户访问与信用中介机构联网及面向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应用等功能;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
(六)规范中介组织的诚信行为
整顿中介服务市场,严格资格认定与市场准入,强化对注册、法定年检等环节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运行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完善执业诚信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披露;加强对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及其人员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做假账、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协会、商会)在本行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引导同行业自觉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和公信度。
(七)建立诚信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失信者及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失信对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制假售假、经济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偷逃税款、做假账的企业和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进行剖析,将其失信行为、造成的危害和惩罚结果向社会公布。将公民失信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征信系统,在就业、市场准入、贷款等有关方面提高“门槛”,使其一处失信,多处受制。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对“诚信哈尔滨”建设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诚信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八)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
1、结合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普法教育,广泛开展全社会的诚信宣传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2、按照
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及中央文明办等五部委开展的“共铸诚信”活动有关要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3、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培训活动。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等教材,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各行业、企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签署“守法诚信公约”、举办“诚信知识竞赛”等活动,营造全民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