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6〕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任务。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实行依法行政;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做大做强种子产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分类指导搞好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市、县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剥离彻底分开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
《种子法》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确保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种子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