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矿井发现2次越层越界的;
(五)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能保留一个矿井,其余必须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非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
(十二)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主要产煤县的矿井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100万吨的、非主要产煤县矿井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5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
三、关闭矿井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信心。煤矿整顿关闭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能否根本好转,关系到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能否实现,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能否得到真正保护。地方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消除危险源、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落实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矿井。要加强监督指导,适时组织回头看和复查,解决遗留问题,保证关闭质量,防止死灰复燃,把整顿关闭工作做实做细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