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属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结余,项目未完工的,仍由单位继续用于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单位资金支付申请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已完工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结余资金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视同已完工项目处理。
3.对经批准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转入单位开设的专户。
4.对属单位历年滚存净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转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为单位开设的往来结算分账户,由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内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和账务核算,结余和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阶段:督查验收(11月30日至12月8日)。由市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单位账户清销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严禁拒不撤销账户,严禁拒不划转资金,严禁账户撤销后私设账户,严禁借机乱发奖金、津贴,突击花钱,挥霍浪费。
(二)各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前要将大额现金缴存银行,并对有关财务进行清理和处理,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的结息款及时一次性划转。
(三)对应撤销未撤销的账户和应划缴未划缴的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结余项目,借机改变资金用途的,一经核实,撤销其账户,账户余额予以没收,上交财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账户。对已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申请备案的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如有违规,从严处理。
(五)各商业银行应顾全大局,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按规定并户、销户、划转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单位清理撤并账户、划转资金;严格执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商业银行不予配合或违反账户清理撤并工作规定的,市财政将取消其财政性各类资金的代理银行资格,由市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各开发区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