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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属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结余,项目未完工的,仍由单位继续用于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单位资金支付申请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已完工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结余资金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视同已完工项目处理。

  3.对经批准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转入单位开设的专户。

  4.对属单位历年滚存净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转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为单位开设的往来结算分账户,由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内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和账务核算,结余和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阶段:督查验收(11月30日至12月8日)。由市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单位账户清销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严禁拒不撤销账户,严禁拒不划转资金,严禁账户撤销后私设账户,严禁借机乱发奖金、津贴,突击花钱,挥霍浪费。

  (二)各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前要将大额现金缴存银行,并对有关财务进行清理和处理,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的结息款及时一次性划转。

  (三)对应撤销未撤销的账户和应划缴未划缴的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结余项目,借机改变资金用途的,一经核实,撤销其账户,账户余额予以没收,上交财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账户。对已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申请备案的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如有违规,从严处理。

  (五)各商业银行应顾全大局,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按规定并户、销户、划转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单位清理撤并账户、划转资金;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商业银行不予配合或违反账户清理撤并工作规定的,市财政将取消其财政性各类资金的代理银行资格,由市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各开发区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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