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肥各金融机构: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等部门提出的《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 二○○六年十月)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增强政府资金统筹能力,根据市预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撤销,单位所有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账户的范围
(一)这次清理账户的范围为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单位(不含医院)。凡经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进行帐户清理的,须经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同意。
(二)上述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存款户、专项存款户、基建专户、临时存款户、工会账户等各类账户;挂靠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及各类学会、协会等开设的账户,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各类账户均属清理范围。清理后,各单位现有的所有账户一律撤销。
(三)各单位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其基本账户(零余额性质不变)。符合条件尚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于2006年11月6日前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城隍庙支行(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报有关开户资料,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城隍庙支行于2006年11月9日前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批准备案。
(四)对确需开设专户进行资金核算管理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政策依据,经市银行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报、备案。新开设的账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核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