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部门协调。地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防止和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各级政府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要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晋政发〔2005〕31号)精神,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普查机构的工作,发挥部门管理优势,共同把普查工作做好。
(六)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市、县、乡)制。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所属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省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市,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促指导,凝聚和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做好资金保障
(七)明确普查经费最低标准。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第四条规定,市级普查工作经费按辖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预算。30万人口以上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5元预算。
(八)强化措施手段,督促经费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2006〕9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农业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所属县(市、区)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做好舆论保障
(九)积极规划,统一部署。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加大普查宣传工作的力度,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普查机构要制订宣传工作计划,确保普查宣传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在全省形成上下联动、纵深结合的立体宣传格局。
(十)各地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按照《条例》和中宣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辟专栏、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今年普查宣传月期间,各地媒体要拿出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无偿播发或刊登农业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全省掀起农业普查宣传工作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