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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做好组织保障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行政法规,是依法普查的主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条例》的规定和约束下开展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开展农业普查、积极主动配合农业普查的氛围。
  (二)强化开展农业普查重要性的认识。农业普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普查的结果将成为国家和政府掌握国情国力、省情省力的基础信息;将成为国家和政府检验近年实施的惠农政策效果、全面评价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真实成就的基础信息;将成为国家及我省制定“三农”政策、实施“十一五”规划、建设新农村的决策依据;将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了解国内、国际市场,掌握本地优势,合理安排生产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各部门在普查中要加强协调,周密安排;各地普查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实施好本次农业普查。
  (三)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农业普查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驻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成立完善的普查机构,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及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强化各级普查机构的职责。各地普查机构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业普查工作实施细则,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不得各自为政,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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