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部门作为政府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职能,以深入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增强依法开展和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要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统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统计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大统计检查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巡查。统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政府及其同级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通过巡查,落实
《统计法》,强化行政作为,督导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提高统计基础水平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协调解决统计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支持统计机构改善办公、交通及统计手段等基础工作条件,保障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统计经费的要求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各种周期性大型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经常性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省、市、县(市、区)新增加的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省、市财政在国家大型普查年份应从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专职统计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要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市、县统计部门要合理预算,统筹规划,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好各种业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基层统计工作操作规程,建立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考核制度,整合现有资源,优化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基础工作水平。
八、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稳定现有统计专业队伍的基础上,要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等途径,吸纳一批业务精、素质好的人才,选拔一批能力强、作风正、具备专业技能的领导干部,充实和加强统计队伍。要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的同意。努力在全省建设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忠于职守、勤政高效的统计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