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各部门的统计工作,都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建立和完善统计体系上,争取在“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统计规则相衔接,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现代统计体系,使统计信息更好地为科学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优质服务。
三、完善地方统计管理体制,充实统计调查监测力量
根据国家统计改革方向和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实加强统计调查力量,逐步解决完善统计管理体制中的缺陷,提高统计的抗干扰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统计管理体制的完善,主要通过整合现有地方统计资源的方式进行,适当增加编制和人员力量。
组建省、市两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由省统计局统一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在所辖县(市、区)组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由市级统计部门直接管理,共同完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评价和地方重要统计数据的补充抽样调查任务。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节能降耗等管理需要,充实加强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农村、能源和服务业等方面的统计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力量。进一步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41号)精神,加快市、县两级普查常设机构的组成完善工作,以满足国家周期性大型普查工作的需要。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由各级编制部门予以核定。
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组织网络。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中应确定统计人员,负责入区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在乡(镇)的行政人员中确定1名专(兼)职统计员。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确定会计或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力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建立统计综合协调机制,理顺统计数据来源渠道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协调,依法开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减少重复调查。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加强统计数据发布管理。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信息交流平台,健全资料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依法取得的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应及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进行汇总、评估。地方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须以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需公布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征得当地统计部门的核准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