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136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资金的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六、本批复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泉州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表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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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工程 │ 计量单位 │ 调前价 │ 调后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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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美水库供金鸡拦│ 元/吨 │ 0.005 │ 0.009 │ │
│河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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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鸡拦河闸供北渠│ 元/吨 │ 0.036 │ 0.051 │分步实施:2006年11月1日起执 │
│管理处 │ │ │ │行0.049元/吨;2008年1月1日起│
│ │ │ │ │ 执行0.051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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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渠管理处供市自│ 元/吨 │ 0.16 │ 0.2 │分步实施:2006年11月1日起执 │
│来水公司 │ │ │ │行0.19元/吨;2008年1月1日起 │
│ │ │ │ │执行0.2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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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包括水资源费。
附表二:泉州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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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类别 │ 计量单位 │ 调前价 │ 调后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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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水 │ 元/吨 │ 1.3 │ 1.65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
│ │ │ │ │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
│ │ │ │ │共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分步实施│
│ │ │ │ │: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1.55元/吨;│
│ │ │ │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6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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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元/吨 │ 2.1 │ 2.8 │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 │ │ │ │。价格为基础水价。 │
├──────┼─────┼─────┼─────┼────────────────┤
│其他行业用水│ 元/吨 │ 1.8 │ 1.9 │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
│ │ ├─────┤ │水。价格为基础水价。 │
│ │ │ 2.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