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我市属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较重的城市,仅今年6月份就发生雷电灾害9起,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针对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的特点,为切实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责。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雷减灾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好各项防雷安全措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粮食、医药、交通、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体育场馆、住宅小区等人口聚集场所,电力设施和移动、联通、网通等通信基站、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法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并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不完善的防雷装置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加强管理,严把防雷安全关。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认真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气象部门要不断提高组织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的技术水平,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并按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报告本地区发生的雷电灾情。
四、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气象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和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