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四日
哈尔滨市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价格监测管理,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的活动。
前款所称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项目,依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确定并予以公布。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具体项目进行补充,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形成全市统一的价格监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