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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可以结合旅游季节和游客的流量实际,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票价为基础,实行浮动票价,具体浮动幅度、执行时段、范围等应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制定具体价格,出台和执行时间应避开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并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十六条 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定调价备查制度。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必须在执行前15日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成本监审报告,价格执行的时间和范围等定调价方案。

  第十七条 实行游览参观点财务收支年度报备和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各游览参观点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建设投资、游客数量、门票价格、门票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按价格管理权限上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门票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并公布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及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并应在售票处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国家级游览参观点和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还应当分别用中、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前款规定的内容,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执行本《规定》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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