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依法开展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开展成本监审;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单位)等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列入我省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的,必须实行听证,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的需要,也可以实行听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应当适时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书面或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建议,应提供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的资料,没有提供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的资料或提供不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或补全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的资料。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原则上省级以下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具体权限实施范围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需要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必须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从严审批,其中自然风景名胜区可依其地域分布的实际,对景点分散又具有相对独立观赏特点的参观点,仍实行票点散票与联票并存制。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体现价格优惠。
上述门票价格应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游览参观点各种门票价格应一并公示,由游客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各类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较高的观赏价值且投资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的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