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不含城市动物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人文景观,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逐步实施免费开放。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未实施免费开放的情况下,应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 红色旅游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体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四)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对下列人员应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一)红色旅游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实行优惠,对残疾人、儿童实行免票;
(二)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学生参观实行免票;有条件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进入需购买门票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极其工作人员,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持有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特殊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具体办法,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游览参观点对学生、教师、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凭有关证件)及旅行社组团的游览参观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第八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也可以向游览参观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收到不在其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建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价格初审,并转报上级有制定和调整价格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经营者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建议的,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游览参观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