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一)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政策及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定期公布全省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指导各地的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具体制定、调整和管理省级(包括国家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实施监测、汇总、上报并公布。厦门市辖区内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制定与调整,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具体制定、调整和管理所属行政区域内未评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实施监测、汇总、上报并公布。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要按照有利于促进游览参观点自身发展,有利于做好游览参观点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体现资源的独特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要求,既坚持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我省门票价格整体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经营者应当缴纳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其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游客流量、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单位)、世界地质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从保护资源开发,控制客流量,有利于环境效益的原则,按优质优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