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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价服〔2006〕432号 2006年10月20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1]服字33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参观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出售门票的价格,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管理。

  商业性投资所建并经营的非自然旅游资源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科学文化生活和国内国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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