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发展满足我市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项目住房总面积的70%以上。要按照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布局。同时,适度调控住房价格,对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推行招投标试点工作,即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单位自建住房和部队建房项目建设标准,按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措施。继续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和房源,力争用3年时间全部解决1929户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下的廉租户住房问题。抓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力争年内为3000个家庭发放补贴资金约1亿元,以后逐年递增。依据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已经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规范单位自建住房和部队建房管理,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二、采取综合手段,加强对住房需求的引导和调控
(一)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十一五”期间,市区内平均每年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平方米左右。适度把握旧城改造速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把新区开发建设作为主线,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降低被动性住房需求。要注重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继续实行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使最困难的被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对住房需求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中有关税收、信贷的各项政策规定,密切配合,抓好税收征管,切实执行有区别的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和调控群众的住房需求。
(三)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由市房产住宅局会同市统计局和各区政府,以抽样调查为主要方式,力争于9月底前完成住房状况调查,以全面掌握我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为科学制订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供应结构提供全面、详实、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