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哈政综〔2006〕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调整完善住房总体发展规划。由市房产住宅局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进一步调整完善“十一五”期间住房总体发展规划,针对不同群体,进一步细化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住房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会同市房产住宅、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住房建设规划,明确 “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6、2007年的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布局和建设指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备案。
(三)加强住房建设标准管理。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市城市规划部门要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住宅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进行套型结构调整。
(四)严抓土地供应管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产住宅、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据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规划,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积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要严格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抓好土地出让管理。由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