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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强化消防安全保障
  (一)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建立由政府牵头,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有效利用力量资源,随时做好各种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市没有灭火力量的县区要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要求,积极研究论证,有重点、分步骤地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要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设计咨询审核、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中心、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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