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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二)加快消防装备及消防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并根据当前灾害事故复杂多变的新情况,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登高、排烟、照明、器材供应等特种消防车辆和救援器材装备。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为执勤消防部队配足配齐个人防护装备。要紧紧依托“金盾工程”,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全市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
  (三)填补空白,消除盲点,合理新建消防站。“十一五”期间,要完成市消防模拟训练基地建设。针对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未来五年内,尽量建成三县(榆中、永登、皋兰)、红古区和安宁新区等5个消防站,添补空白,消除盲点,调整或补充原有站点布局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满足“近水救近火”的实战需要,提升和优化全市的灭火救援能力。
  (四)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县、区农业、民政、建设、规划、教育、文化等涉农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特点,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结合农村水、电、路改造工程,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级政府要负责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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