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焚烧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证市民身体健康,依据《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在城区和城郊乡镇驻地(含各类开发区、旅游景点和大型工矿区)焚烧树木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二、环卫工作人员作业时严禁将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焚烧或扫入绿化带、隔离带和市政排水设施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清理的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要送至垃圾房或生活垃圾中转站集中进行处理。
三、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是辖区禁烧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责抓好本辖区的监管工作。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焚烧枝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的,依据《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