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直销监管工作,促进打击传销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行为的监管,监督直销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促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注重宣传教育,坚持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以《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为重点宣传内容,以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为重点宣传群体,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开展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渗透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高新区要因地制宜,加大工作力度,把“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宣传日”活动组织好,通过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社会舆论宣传。
五、进一步加强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成立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和督导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对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建立信息情况定期交流制度。各区县、高新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紧急或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信息交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附件
淄博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明君(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献珍(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传新(市工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