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帐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经贸部门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发挥基层组织职能作用,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在基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两委、两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查禁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一是要明确工作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张贴公告、散发宣传材料到户,使辖区居民了解打击传销的有关政策;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居民定期开展拒绝传销专题教育;严格实施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出租房屋清查活动;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举报或移交发现的传销人员、传销组织及其活动情况;坚决拒绝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工商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工作,行使乡镇(街道办)打击传销办公室职责;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辖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非法传销活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查办或协助查办重大传销举报。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治安管理;巡逻巡查;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暂住证及管理;租赁房屋的登记与管理;配合经侦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手段实施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以及偷税的经济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骗群众;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举报。二是要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工商所、派出所要搞好工作衔接,在接到举报或转办函4小时内,联合案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处,并各自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两委、两所”每月通报本单位掌握的辖区房屋出租情况、暂住证办理情况、传销活动查处情况。由乡镇、街道办牵头,组织建立由“两委、两所”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保持严打态势,强化刑事手段,震慑违法分子。一是建立传销举报快速反应机制。主要依托工商机关12315和公安机关110举报网络和信访渠道,对传销举报迅速转(分)办、处理,并及时反馈,加强督查,确保落实。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区县工商、公安机关和基层工商所、派出所立即联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处理,不给传销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各区县、高新区及有关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区县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与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区县工商、公安机关与基层工商所、派出所,都要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基层工商所、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传销苗头和动向,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打击。三是强化刑事手段,严厉查办大要案件。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利用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执法行动中要突出刑事打击职能,公安机关要针对传销犯罪流动性、隐蔽性强的特点,实施“全程打击”和“精确打击”,要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作用,在明确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同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犯罪网络。案件侦办中要从目前打击传销工作政策性强的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与检察机关和法院沟通协商,争取相应的支持,要充分利用刑事打击手段震慑传销犯罪分子,遏制当前传销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