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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质[2006]440号)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工)局:

  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人员配备
  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资格
  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三、固定工作场所
  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监督抽查仪器设备
  各监督机构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
  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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