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汉魏故城保护经费筹措渠道:
(一)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的保护专项资金;
(二)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重点保护项目可向省、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专项保护资金;
(四)保护区内经批准进行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规定收取遗址维修保护费;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引进外资;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
(七)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建立汉魏故城保护基金,基金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依法筹集。
第二十三条汉魏故城保护机构的其他收入,应当作为汉魏故城保护经费的补充,全部用于保护事业。
第二十四条汉魏故城保护经费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汉魏故城保护工作中做出以下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抢救保护文物有功的;
(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或其他重要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拆除或破坏文物保护标志或保护范围界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保护范围内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缴国家的,由公安部门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三)擅自在保护区内挖掘、取土,在重要遗址上开荒栽种,危及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