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2001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魏洛阳故城(以下简称汉魏故城)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魏故城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汉魏故城,是指东汉、曹魏、西晋、北魏四个朝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城遗址。
第三条 汉魏故城保护工作,实行以国家保护为主、社会保护为辅,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生产建设、旅游开发和其他活动时,必须确保汉魏故城的安全和环境风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各方关系,组织检查保护工作。市文物管理部门是汉魏故城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汉魏故城保护机构负责汉魏故城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土地、规划、公安、环保、旅游、园林、水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汉魏故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汉魏故城所涉及的县(市、区)、乡(镇)、村应建立由主管领导参加的保护小组,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协助汉魏故城保护工作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汉魏故城保护的规定,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汉魏故城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汉魏故城按重要程度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九条 重点保护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