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急 (危)重病人、有明确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就急、就近先救治,后救助,待病人病情稳定后,由医院负责通知救助管理站及时认定病人的属类,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对意识不清、既没有自述能力又暂时无法查明病人属类且急需手术治疗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在《病人手术协议书》上签字。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一)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中国建筑二局二公司职工医院、洛宁疗养院为救治此类病人的定点医院。
(二)急(危)重病人在送往定点医院途中或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 由定点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处理。确系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部门按无主尸体有关规定处理。
(三)定点医院收治有病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填写《病人入 (出)院交接单》一式三份,市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市财政各存一份。定点医院要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入、出院手续、治疗过程以及结算凭证、票据等),以作备查和结算凭据。治疗急(危)重病人、有明确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用药范围和费用等,由财政、民政、卫生部门共同审核,方可报销。属非救助对象的病人,经过治疗,病人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的,由医院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认领,并结清相关费用。
七、下列受助人员应当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派人接领。如属无亲属,无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派人接领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受助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派人接领,流出地民政部门不及时按照规定接回流浪乞讨人员的,民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救助站送回。
(一)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三)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
八、财政部门要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应当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