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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6〕142号 2006年9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现场救助。

  二、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社会监督的基础上,主动加强对市区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地、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等地段的巡查,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实施救助。救助站应当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等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救助服务标志牌,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未设立救助站的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定相关科室负责救助工作。各城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的民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流入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将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市救助管理站。

  四、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应当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公安部门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五、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有救助标志且正在实施救助的救助管理站车辆, 以不影响交通为原则,应予提供方便。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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