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未按要求配建能够满足消费者停车需求的停车场,导致消费者车辆需占用慢车道停放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地勘察,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设置临时停车场或限时停车泊位;
(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装统一的标志标牌并施划停车泊位线;
(四)临时停车场(泊位)由各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管理或移交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八、驾驶员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有序停放。
九、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停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
(二)必须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停车管理工作;
(三)管理人员规范引导、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做到排放有序、方向一致;
(四)保持停车场内整洁卫生;
(五)维护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造成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六)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并出具票据。
(九)对管理混乱,车辆停放无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停车场移交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以达到管理规范,停放有序。
十、机动车驾驶人在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
(二)拉紧手制动器、锁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十一、在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