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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停车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停车管理的通知
(洛政〔2006〕139号 2006年9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重点娱乐场所车辆停放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内机动车车辆停放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各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公共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四、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停车场管理责任、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

  (二)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交通。

  六、道路两侧自行车停放由各区公安分局管理;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由各区城管环卫部门管理,落实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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