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水利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九)农业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用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二十)文化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等情况。
(二十一)卫生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
(二十二)体育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体育比赛计划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提供各类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网点登记等情况。
(二十三)审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信息等情况。
(二十四)旅游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
(二十五)国资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信息。
(二十六)房管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二十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二十八)海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进口机电设备等有关情况。
(二十九)残联: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情况。
(三十)税务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营业税征收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的涉税信息。
(三十一)上述未列举的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二、加强税源建设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