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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税源建设涉税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税源建设涉税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洛政〔2006〕137号 2006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建设严格依法治税的通知》(洛政〔2006〕136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职责

  (一)发改委: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情况;提供煤炭、水泥等行业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产量等情况;提供全市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情况;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提供其他与税收征缴相关的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商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各类迁移、引资企业的主体认定情况;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情况;提供重点商贸企业经营等情况。

  (三)统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各县(市、区)工商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规模以上分户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工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营业执照》年检后1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五)公安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外国人居留证”和“港澳台人员暂住证”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等情况。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情况。

  (七)教育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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