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行政主体在一般政府合同起草完毕后,须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
(三)合同行政主体在报请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1.合同文本草拟稿;
2. 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3.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4.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市政府法制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3.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五)市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六)市政府法制局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其中调查、评估和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档备存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行政主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档案局备存。
(二)监督指导制度。合同行政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报告情况指导合同行政主体正当行使权利,监督其诚实履行义务、及时兑现各项承诺。
(三)预警制度。当出现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的,合同行政主体应当随时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指导合同行政主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四)定期报告制度。各合同行政主体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30日之前将本单位政府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争议及其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汇总,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或者建议书面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