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检查中发现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五、学校、医院、酒店(含旅店、餐馆)、商场(购物中心、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礼堂(含会议中心)、候机(车、船)厅(室)和在腐蚀程度较大环境下使用的房屋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自投入使用起,每五年应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被鉴定为有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房屋,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加固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在建筑(构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可能危及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凡涉及改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核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需持核准书到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报告登记后,方可施工。
八、切实加强城市区各类危险房屋的监督管理。
1.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区各类房屋尤其是公共场所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2.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严格遵守房屋维护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对各自危险房屋监管及申报工作。
3.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备案,并及时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为C级及局部危险的房屋,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制定监管措施,并及时加固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4.房屋所有人对有维修价值的C级房屋(点危、局部危房),应及时给予加固维修。被鉴定为主要承重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D级危险房屋,不得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所有人应尽快依照相关规定实施拆除重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优惠。
5.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令第129号)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抢险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