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6〕134号 2006年9月5日)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有效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各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工作。市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消防等部门,以及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房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城市区政府是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各区、办事处(乡)要抓紧成立房屋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2.近期要对辖区内的房屋(包括辖区内城中村住房)进行摸底,分级登记备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报。被鉴定为危房的,要尽快督促有关单位按鉴定结论予以整改,尤其是公共场所房屋要及时进行加固或拆除。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诸如破墙(窗)开店等要坚决予以制止,对造成房屋安全隐患和由此引起不稳定因素者,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辖区稳定。
3.每年要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普查,及时掌握房屋安全情况。对降雨、地震等可能引起的灾害,要制定抢险应急预案,确保房屋安全。
三、各企事业单位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应加强监管,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每年应对其管辖、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危险情况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鉴定申请。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及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或经加固维修达到安全规范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并注明继续使用年限。
1.达到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遭受地面沉降、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损坏,需继使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