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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在相关资金安排和税费征收上提供支持。(1)停止征收公共交通企业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2)各地每年应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配套设施建设。(3)各地每年要从收取的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费中安排4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车站建设及公交车辆的购置。(4)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用绿地补偿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5)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6)对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政策。(1)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制度。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经审计机关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审计后,有关地方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和适当补贴。(2)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偿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免费乘车等社会福利性任务,或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应定期进行专项补偿。对享受免费乘车人的每月免费乘车次数,应作出明确规定,不得实行无限次免费乘车。
  (三)适时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也要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努力降低成本,保持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的低票价、低成本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对因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给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造成的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或按照规定程序调整票价,确保公共交通企业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不受影响。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系统工程。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由各级审计机关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每三年对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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