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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对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优先车道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禁止在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设立其他停车点。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抢占专用车道行驶,或在禁驶时段占用专用道行驶的非公共汽车,或在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占用公交车站上下客或候客的长途汽车等干扰公共汽车正常运行的车辆,依法严格实施处罚,确保公共汽车对专用车道、优先车道的使用权,确保优先通行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共汽车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一)深化公共交通企业改革。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大力扶持城市公共交通骨干企业发展,逐步确立其在城市公共交通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力争3至5年内把“挂靠式”公共交通企业改制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的现代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制或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和发展建设集约化,逐步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二)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地要认真执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权制度,加快形成国有控股企业为主、多方投资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格局。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4〕1号)有关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
  (三)加强公共交通市场监管。各地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规定,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运营、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综合评价制度,依法规范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督和检查公共交通企业或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状况。对服务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者,要依法及时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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