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目标是:力争用3至5年时间,在大中城市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基本建成完善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贵阳市公共交通占城市交通总出行量的比重达到40%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达到30%以上;在大中城市形成以大运量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在有条件的县级市形成以小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具体目标是:(1)城市公共汽车中心站、线路起点和终点站等基础设施配置达到国家要求;(2)建成设施齐全的公共汽车停车保养场,做到夜间公共汽车不停放在街道,白天公共汽车起点站不占街道调度发车;(3)公交线路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达到50%以上,中心城区达到70%以上;(4)城区公共汽车平均运行速度达到25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90%以上;(5)城区居民走出家门500米之内就能乘上公共汽车,最多换乘一次就能到达目的地。
三、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对城市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先导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地级城市要在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县级城市要在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顺利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确保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从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要抓紧制定《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配套政府规章和相关管理规定。要建立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