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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投保对象住院期间支出医药费在扣除其各项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和单位报销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再扣除100元起付线,按照80%的比例给予报销,每人每年封顶线为6000元。

  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农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八条 农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对象以区(县、市)为单位,由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名单后,向中国人寿投保。参保人数为农村低保、五保和本方案规定优抚对象的100%,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从政府为低保对象核定的低保补助资金中按每月5元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农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乡级医院60%、县级医院55%、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5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封顶线为10000元;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起付线后,剩余部分按照乡级医院60%、县级医院55%、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5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封顶线为5000元。

  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困难群众大病医前救助

  第十条 困难群众大病医前救助对象为本方案第四条(一)至(四)款所列人员。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住院又急需门诊等其他方式治疗,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困难群众,可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大病医前救助。

  (一)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或者化学药物治疗的;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需定期血透、腹透的;

  (三)异体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和并发症治疗;

  (四)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五)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六)肝硬化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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