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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城市和农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医前救助由政府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可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承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中国人寿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承担保险(救助)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自觉履行职责,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宜,由洛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二章 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的确定

  (一)持有效的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

  (二)持有效的洛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三)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四)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国资委共同认定的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

  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保险(救助)对象须为我市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待遇一周年以上的居民。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变更及取消

  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在审核中,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待遇的,其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救助)一年期满后予以解除;新纳入的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在办理新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救助)时获得保险(救助)待遇。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变更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同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享受洛阳市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待遇的居民,其有效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将取消当事人的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待遇。

第三章 城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名单后,向中国人寿投保。参保人数为城市低保对象的100%,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从政府为低保对象核定的低保补助资金中按每月10元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保险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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