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1名主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普查认定和协调工作;劳动保障、国资委、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和管理经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要做好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参保理赔工作;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国资委、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救助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洛阳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洛阳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属地管理、逐步完善。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采取以下四种形式:城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农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医前救助;救助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