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前4种救助对象须为我市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待遇1年以上的居民。
三、参保标准
我市城市低保对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农村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标准每人每年60元。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交纳接续参保金,由单位(政府)与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前救助的实际需要,将参保救助资金列入(追加)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主要来源为:上级补助,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专项拨款,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
1. 城乡低保对象参保金从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标准提高部分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五保对象参保金由县(市、区)财政筹集支付;优抚对象参保金由市财政筹集支付。
2.城乡大病医前救助基金由市财政以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县(市、区)财政以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足额筹集,并按时拨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基金账户,委托其办理日常支付业务。
3.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每年大病医前救助基金总量的2%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支付服务费。同时,应根据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民政部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使用,主要用于政策宣传、调查核实、证件印制、上报备案等业务支出。
五、档案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的档案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要纳入会计档案管理和社会统计总体框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城乡困难群众参保救助人次及报销、减免优惠金额和大病救助基金支出情况。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委、卫生等部门要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月报统计等数据真实准确,不错报、不漏报,审批资料要做到一户一档,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