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洛政〔2006〕132号 2006年9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尤其是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我市全面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既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国企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
1. 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
2. 持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3. 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4. 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5. 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